根据《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做好2022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
研究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院长、院党总支书记
副主任委员:副院长、院长助理
成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及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院教务办,负责评审日常组织工作。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一)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1.0万/人·年;二等学业奖学金0.5万/人·年;三等学业奖学金0.3万/人·年。
(二)名额分配
年级 |
专业 |
总人数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2020级 |
生物学 |
8人 |
2人 |
2人 |
4人 |
2021级 |
(总名额) |
28人 |
12人 |
9人 |
7人 |
基础医学 |
15人 |
6人 |
5人 |
4人 |
生物学(含资源与环境、电子信息) |
13人 |
6人 |
4人 |
3人 |
2022级 |
基础医学 |
30人 |
9人 |
9人 |
12人 |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脱产在读硕士研究生;
(三)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在规定学制内学习;
(四)2021级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所修学分须不低于20学分,且所修课程全部考试合格;2020级硕士研究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并合格。
四、评审办法
(一)2020级、2021级硕士研究生按照所修研究生课程的规格化加权平均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评定奖学金等级。规格化加权平均分以从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导出的成绩为准,若规格化成绩相同,则按学位课程规格化加权平均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二)2020级、2021级硕士研究生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排位第一)、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湖南大学)在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性(非综述性)学术论文的;
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第一单位为湖南大学)且为第一发明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本人为第二发明人的视为第一发明人)的;
或在学科竞赛中获省部级一等奖(金奖)或国家级二等奖(银奖)及以上奖励的(排名第一),优先评定一等奖学金;
(三)2020级、2021级硕士研究生以湖南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共同第一作者(排位第二)、共同第一作者(排位第三)、共同第一作者(排位第四)、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在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性(非综述性)学术论文的,在规格化加权平均分基础上分别加0.7分、0.6分、0.5分、0.5分、0.3分,以加分后的分数参与评定;
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第一单位为湖南大学)且为第二发明人、第三发明人的,在规格化加权平均分基础上分别加0.5分、0.3分,以加分后的分数参与评定;
(四)2022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1.一志愿报考我院的(含推免、统考,不含调剂)“强基计划”试点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的2022级硕士研究生优先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推荐免试的硕士研究生获得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
2.其余硕士研究生根据本科毕业学校、推免生面试成绩、入学考试综合成绩(初试成绩×30%+复试成绩×70%)、录取类别等进行综合评定。
(四)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公开发表的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现象;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考试舞弊;本学年两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已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未按时返校;出国留学;自动退学;未按时缴纳学费。
五、评审流程
(一)符合规定条件并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办)提出申请;
(二)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确定奖学金名单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遇上级有关部门新文件下发,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