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院研究生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湖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关于做好202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引导作用,鼓励研究生从事对国家和社会有价值的科学研究,解决实际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评审工作与育人工作相结合,综合考虑申请人在学业、科研、社会实践及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表现。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2022年我院名额为硕士研究生1人,博士研究生1人。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研究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院长、院党总支书记
副主任委员:副院长、院长助理
成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及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院教务办,负责评审日常组织工作。
第三章 申请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学制期间内在读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具体是指: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指博一至博四4个年级的学生;直接攻博生指博一至博五5个年级的学生;2+3硕博连读生指博一至博三3个年级的学生、1+4硕博连读生指博一至博四4个年级的学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为研一至研三3个年级的学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为研一、研二2个年级的学生。
直接攻博生,第一学年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第二学年起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在学制期间内在读,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关系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3.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4.具有社会责任感,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进行公共服务。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有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2.参评学年任何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七条 成果认定及时效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究生在第一次申请国家奖学金时,可以使用攻读当前学位学制期间所取得的所有科研成果;已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今年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科研成果统计不能与上次重复。(注:博士参评只能使用取得博士身份后的成果,硕士参评只能使用取得硕士身份后的成果,硕博连读生可使用硕士阶段科研成果参评。)
(二)成果内容包括:
1.在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水平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或被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具有同等水平的高水平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论文。上述论文均须正式发表;
2.具有国内外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本人排名第一或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且专利署名以湖南大学为第一单位;
3.获得省部级以上与本学科有关的科研奖项或省部级以上与本学科有关的科技(学科)竞赛奖项;主持或参加与本学科有关的科研项目等;
第八条 研究生在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校内学业奖学金。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研究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
第四章 评定办法和程序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别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2022级研究生新生参加评选的,研究院将重点考察其发展潜力。除考察统招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复试成绩或免试推荐研究生入学笔试、面试成绩外,同时采取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新生进行会审等形式进行考察。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者如实填写如下材料并附上支撑材料,经导师填写同意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版交研究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材料内容包括:
(一)附件4:湖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二)附件5:(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附件7:202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汇总表
(四)附件8:生命医学交叉研究院社会实践及公共服务自我陈述表
第十一条 研究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研究院评审委员会统筹考虑学院学科布局及学科方向,从思想道德素质、实践能力、学业成绩、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等方面的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定,会议讨论决定产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研究院对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研究生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遇上级有关部门新文件下发,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